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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又一个朋友起诉他! 这名陈姓男子欠钱不还
    投诉之窗 2024-11-05 1765

陈*,男性,年约五十三岁,籍贯为福建福清市阳下镇,身份证号 350181197972,联系方式为 189**0333 以及 1361658,欠款 861236.52 元。

截止2023年5月,陈*欠朋友借款861236.52元,***今都未归还,多次催要未果,特此提醒


经审理查明,2021年9月6日,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万元,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.2%计算,未约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***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。2021年9月28日,被告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万元,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.2%计算,未约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***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。

2021年11月4日,被告又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 30万元,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.2%计算,未约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***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。2022年3月7日,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,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1.2%计算,未约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***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。

借款后,被告分别于2022 年10月10 日偿还给原告 15 万元,于2022年11月3日偿还给原告 43,200元,于2022 年12月7日偿还给原告10万元,于2023年1月5日偿还给原告 15 万元,于2023年2月18日偿还给原告10万元,于2023年3月3日偿还给原告23,200元,于2023年3月7日偿给原告还2万元,于2023年5月29日偿还给原告 23 万元,于2023年5月30日偿还给原告 30 万元。

本院认为,被告对向原告借款合计160万元无异议,但对原告的计息方式提出异议,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,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,被告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息;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.2%计算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被告主张其还款1,116,400元系用于偿还借款本金,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,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,故该还款应先支付到期借款利息后,剩余款项再用于抵扣借款本金,经本院核算(见附表),***2023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 861,236.52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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